深圳: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交易机制

发布于:2020-04-17  

 本报讯日前,深圳市财政局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质量为目标,修订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为此,深圳市财政局始终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制化营商环境为目标,扎实稳步推进各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城市。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深圳市财政局出台的该《办法》从五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办法》进一步压实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

    二是以权责对等为原则,进一步赋予采购人推荐评审专家的权利。《办法》在明确规定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于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可选专家的情况,赋予采购人自行推荐具有项目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权利。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评审专家及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采购项目选取的专家名单随中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办法》将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分为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选择适用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同时,修改了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搭配规则,对于适用评定分离规则的项目,评审方法统一适用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统一适用自定法。

    四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办法》要求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规定。明确了组织实施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优质优价、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支持创新、廉洁采购、务实高效的理念。

    五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办法》要求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法定职责、单位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实际需要,以及预算安排、经费或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确保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和严谨性。

                                                                                                        (盛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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